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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关于  > 分支机构  > 垃圾分类专业委员会  > 简介

 第一条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推进、发展与创新,更好地落实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宗旨,为国家环境卫生事业创新发展服务,依据中环协章程,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

第二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是中环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环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依照中环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组织对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中环协的条例、规章、标准的宣传与贯彻;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减量政策法规与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减量相关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院校、社会机构、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增创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第六条 参与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组织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根据其成效提出修编建议;指导业内企业编制垃圾分类减量标准。

第七条 组织开展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与减量领域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针对共性问题和关键技术,组织开展专项攻关,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示范工程的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估;组织对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重大装备、引进技术、重点项目提供技术咨询;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分类示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水平提升。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科学技术与信息交流、年会、论坛等活动,为业内企业交流提供互动和沟通平台。

第十条 促进国内外环卫环保企业合作,推动国际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创新。加强与其他行业互动交流,转移、借鉴、借助其他行业的先进模式和技术,促进垃圾分类与减量领域发展;推动“两网融合”,将垃圾分类减量与资源再生的活动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垃圾分类与减量领域技术培训,培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 调研、收集、分析、整理行业的相关技术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统计并编印行业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组。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行业具有正高职称,从业20年以上,具有分类减量方面业绩与经验的资深专家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行业内具有分类减量业绩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专业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工作,换届期为35年。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本行业从业十年以上经验。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本行业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从业20年以上,具有分类减量方面业绩与经验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秘书处自行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秘书处地点设在深圳市。

第十六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会员主要由从事分类减量的生产经营企业、设计咨询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及分类减量的外资/合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分类减量专委会会员。

中环协会员有意愿可自然成为本专委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分类减量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受分类减量专委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三)参与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的管理,对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工作有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接受中环协和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的委托,在所在城市或范围内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会员应该履行中环协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遵守、执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完成本专委会安排、委托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账目在中环协账户中单列,通过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其中,正副主任单位3万元/年。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筹措。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在中环协年度财务报告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中环协上级主管部门和中环协秘书处指导。

第二十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换届工作,按照民政部要求中环协每4年换届一次(可延期半年),中环协换届后即开始本专委会换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环协垃圾分类减量专委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中环协秘书处备案。